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金連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鄧恕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741 號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26元(即上訴人提起上訴之利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