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79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鄭文忠被 告 施錦宗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里○○○路○○號,非屬本院轄區,且依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謂認本院對本件有特別審判籍,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