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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7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799號原 告 大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沈亮訴訟代理人 紀華㨗被 告 欣航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進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對於原告簽發,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支票號碼EA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票載金額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支票號碼EA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票載金額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柒元之支票二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原列「新航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嗣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改列以「欣航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查本件原告所為上開之變更,業據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供參,係更正當事人名稱及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變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2年8月1日及同年9月1日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予被告,其票據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22元、80,557元、付款人均為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支票號碼分別為EA0000000、EA0000000。原告持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以102年度全字第17號受理在案,並經提供擔保聲請假處分執行以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6號受理在案。然原告亦持有由被告於102年6月1日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1紙、票據金額為360,024元、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二)然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業已到期,經原告提示後,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有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可證,是原告持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受理在案並確定。

(三)又原告所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票據業已到期而未受清償,被告應即返還上開票款。爰以此票據債權,與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2紙、其票據金額共82,479元支票債權相抵銷;抵銷之後,被告對原告所簽發之2紙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此聲明: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而原告則主張以其對被告之票據債權相抵銷,而否認被告系爭支票之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支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酌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應有確認利益。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3紙、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支付命令其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全字第17號裁定、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55號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資料影本為證,被告就原告上揭主張經合法通知而未答辯,依法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為自認。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為民法第334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1紙交予原告收執,即應負給付票款責任,其票款已屆清償期並經原告請求給付而未清償,則原告主張以之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系爭票款債務,互為抵銷,即屬有據,系爭票款既因抵銷而不復存在。

六、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號│ (民國) │(新臺幣) │ │ │ │├─┼──────┼─────┼──────┼────────┼─────┤│1 │102年8月1日 │1,922元 │大振通運有限│第一銀行哨船頭分│EA0000000 ││ │ │ │公司 │行 │ │├─┼──────┼─────┼──────┼────────┼─────┤│2 │102年9月1日 │80,557元 │大振通運有限│第一銀行哨船頭分│EA0000000 ││ │ │ │公司 │行 │ │├─┼──────┼─────┼──────┼────────┼─────┤│3 │102年6月1日 │360,024元 │欣航運輸股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基隆分行 │ │└─┴──────┴─────┴──────┴────────┴─────┘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