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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70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訴訟代理人 丁聖紋被 告 廖隆旭

廖怡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所為102年度基簡字第703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關於「建號00000-000、基地坐落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6分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00000-000、基地坐落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6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