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873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吳國煒被 告 呂以文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被 告 林秀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