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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880號原 告 邱文忠被 告 翁建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在新北市瑞芳區柑坪里藍球場與原告協議,願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立下和解書,被告應於同日先賠償10萬元,其餘金額於1年內分5期賠償完畢,然被告並未履行和解書內容,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24萬1000元等語。查被告戶籍地址在「嘉義縣竹崎鄉○○○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核與原告起訴狀所載相符,是被告住所並非在本院轄區;而根據原告所提出之兩造上開和解書,復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則依首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