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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821號上 訴 人 褚文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基簡字第821號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