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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82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呂尚展

吳敏郎被 告 李佩瑄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被 告 李黃檜訴訟代理人 李隆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已於民國102年 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宣判期日前,原告復具狀撤回起訴,為顧及兩造之利益,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等
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