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82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鄭文忠被 告 林浚承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訴外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訴外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雲公司)前積欠訴外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票券公司)本金新台幣(下同)474,260,433 元暨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國際票券公司則於100年8月19日,將其對東雲公司之上開債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元大國際公司,且經依法公告於100年8月19日之民眾日報在案。
(二)另東雲公司前積欠訴外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昌公司)本金57,377,855元暨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新昌公司則於99年11月3 日,將其對東雲公司之上開債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台新資產公司,且經原告台新資產公司以存證信函通知東雲公司。
(三)被告前因購屋而積欠東雲公司部分買賣價款,乃分期開立多張本票交由東雲公司收執,暨以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基隆市○○區○○段○○○○○○○○○○○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東雲公司設定抵押權,俾為上揭債權即買賣價款之擔保;乃被告嗣後竟未依約按期攤還,尚有如附表所示本票所載金額即買賣價款迄未清償,並已喪失期限利益。茲以東雲公司怠於向被告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及債權讓與、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逕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3325號債權憑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100年8月19日債權轉讓書、100年8月19日民眾日報節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7636號債權憑證、99年11月3 日債權讓與證明書、台北圓山郵局000000-0郵局第1008號存證信函暨回執、掛號函件執據、系爭不動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東雲公司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據函覆:「林浚承:該債權設定抵押權為參拾貳萬元,其原債務金額為貳拾陸萬元,但已繳貳拾貳萬捌仟元,故實際上,現在剩餘債務為參萬貳仟元。」有東雲公司所提呈報狀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尚欠東雲公司32,000元之債務,已如前述,東雲公司自得請求被告償還前開欠款,而東雲公司未為之,自屬怠於行使其所有權利,且亦使原告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而有保全之必要,是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前段規定,代位東雲公司請求被告清償欠款,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及債權讓與、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由原告共同代位受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1,10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附表: 102年度基簡字第828號 │├──┬─────┬──────┬─────┬─────┤│編號│ 發票人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1 │ 林浚承 │95年9月10日 │8,000元 │BC0000000 │├──┤ ├──────┤ ├─────┤│ 2 │ │95年10月10日│ │BC0000000 │├──┤ ├──────┤ ├─────┤│ 3 │ │95年11月10日│ │BC0000000 │├──┤ ├──────┤ ├─────┤│ 4 │ │95年12月10日│ │BC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