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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97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李水忠陳彥安被 告 鄭玲琳

董永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