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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勞小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原 告 江曉龍

蔡榮啟被 告 葉佳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江曉龍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榮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惟被告並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且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本院自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原告等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3日雇用原告等從事工程工作,惟被告並未供餐、亦未為原告等申請勞健保,又於夜間作業時並未於工地高處鷹架上設置照明燈泡,嗣後兩造發生爭執,被告終止與原告等僱傭關係。詎被告積欠原告等之工資,至今仍未給付,經原告屢次催告未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江曉龍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榮啟6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答辯所為陳述略以:否認被告稱其未完成工作乙情,其等每日工作進度均向被告報告,經被告同意才下班,被告亦有至工地監工,若被告認雇用其等施工對其造成虧損,被告當時即可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何以至今始稱工程未完成而不發工資。被告所有之機器設備原皆放置於原告2人之車上,其等係自行開車至工地,被告終止與其等之僱傭契約時已積欠工資未發,故其等不願自行負擔車資將被告之機器設備運還,況原告等亦曾經由手機聯絡被告歸還機器設備之事,惟被告不願配合,故原告等未即時返還上開設備並不可歸責。

三、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略以:被告就原告等主張之工資金額及時數均不爭執,惟原告有時工作未確實完成,至被告須再請人第二次施作,前揭工作未完成之時數,其不願支付原告工資。又原告等工作期間,被告每日交代原告等工作後,皆詢問原告等有無問題,原告等經常表示無問題,惟工作經常未完成,原告等甫自點工升職為技術工,當時工作成果不佳,被告本願給予原告等學習機會,詎嗣後每況愈下,工作時常做不完。被告未支付原告等工資係因原告未按時完成工作項目,致被告無法向業主請款。且原告等主張被告積欠工資,並以此為由將其所有之機器設備扣住,致被告無法順利進行工程施作,而須將工程發包予他人施作,損失約17萬多元。原告於起訴狀所提之手機通訊對話紀錄確為原告向其請求工程款之對話,惟前開對話紀錄中,原告僅摘錄對自己有利部分,其亦可提供其與原告討論工作未完成及請求返還機器設備部分對話紀錄。

四、經查,原告等主張自102年6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從事裝置藝術工程工作,嗣經被告終止僱傭關係,惟被告積欠原告江曉龍工資35,000元,原告蔡榮啟64,800元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等提出手機通訊對話紀錄、工作紀錄表、工作時數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五、次查,被告雖辯稱原告等工作成果不佳,致其無法通過驗收云云,惟為原告等否認,經查,原告蔡啟榮向被告催告給付工資時,曾對話如下:「原告蔡啟榮:(傳送工作時數表照片)清楚嗎?不清楚我明天單子會給你。…被告:ㄟ我先轉28,800元進去了,其他明天給你。原告蔡榮啟:嗯,我給你的工數表還在嗎?被告:在,怎麼?原告蔡榮啟:我有點忘了我幾天,加昨天的,有點忘了。…被告:是啊,所以錢要今晚匯還是明早給你啊?原告蔡榮啟:明天給我好了。被告:嗯,小龍跟康的你都先借他們了喔?原告蔡啟榮:嗯,對啊,不然他們急著用錢啊。被告:好,明天先拿38,800元給你。…原告蔡榮啟:那錢餒?星期一要去竹北?被告:30,000進去。原告蔡榮啟:那剩下的8,800呢?被告:星期一拿,當日最高只能轉30,000。…看怎樣明天再連絡。…原告蔡榮啟:6/6加班5小時、6/7加一小時。被告:工表寫一下,照下來傳給我。原告蔡榮啟:加今天的1小時,嗯,那明天如果加班要怎麼辦?被告:先寫到今天,明天我會補。」之事實,此有原告提出之手機通訊紀錄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觀諸兩造前揭對話中,被告不僅未表示有工作品質不佳之情,且亦同意如數給付原告等工資,則原告等負責施作之工程是否確有被告主張之瑕疵,已非無疑。又查,被告就有關工作內容曾與原告蔡榮啟對話如下:「原告蔡榮啟:我們看不到了,你那有沒有電燈,延長線也要。被告:沒燈泡啊?原告蔡榮啟:有的話可以送來嗎?那要怎麼做?不然我們要摸黑做事嗎?被告:你車上都沒有喔。原告蔡榮啟:又不是開我的車,今天小龍開的。被告:下班吧。原告蔡榮啟:OK。…原告蔡榮啟:壞了56支。被告:上還下蓋?原告蔡榮啟:有一些掉進水裡我撿不到,都有。被告:集中在旁邊放,明天我處理。原告蔡榮啟:那平台呢?被告:等等都用太空包裝,不要用踏板了。原告蔡榮啟:嗯。被告:我會去跟泥作橋。…原告蔡榮啟:你又沒叫便當嗎?你太扯了啦!那我要回家了。…被告:(傳送完成後工作項目照片)怎麼解釋?原告蔡榮啟:這又不是我用的,問我要幹麻?少推卸責任。被告:大有不是你們用的?原告蔡榮啟:對啊,只有窗戶而已,你少在那(安)罪名,不要把錯誤的東西丟給我們。被告:桃園消防隊不是你們做的?確定?原告蔡榮啟:就跟你說只有窗戶沒,聽不懂喔!更何況我在那做什麼東西我比你清楚。被告:那是你們裝的遮陽33個窗。原告蔡榮啟:

我只有做那個而已,其他的又不是我用的,關我什麼事。被告:那相片拍的是啥?」,另被告曾與原告江曉龍對話如下:「被告:明天不用上班了,我發給別人吊,我明天會跟謝哥總結,25 (日)來領錢。原告江曉龍:好。被告:工具明天找時間拿來工地。原告江曉龍:也不用跟康康說了,他今明天也是請假去應徵工作,25(日)就25(日)別再騙了。明天早上8:30台大等?我們把東西都還你,你來拿。…我們家裡人都很不高興,說等薪水拿到工具再順便拿給你,而且我跟蛋塔明天也要去朋友那上班,明天不過去了,講哪時領錢也是白講,看怎麼樣哪時領再一次清完吧,別又領一半了,也不想為了領一半請假該挺窮日子也受夠了。被告:十五分鐘我到家打給你。原告江曉龍:正常作業疏失,不是人為,錯不在我們,想硬賴到我們頭上凹血汗錢,無話說,到時會有公道。被告:我只希望你們好好想一下,當你們都在怪我沒發薪水的當下,你們又交了些什麼給我,那個工地的工作有準時完成?時間是你們答應的沒錯吧?沒理由領錢、休息、吃飯你們都要準時,所有虧損都算我,這樣的工作態度你想想是正確的嗎?說我一直騙的時候,你想一下,今天為了便當、電燈去推翻你們自己給我的工作進度,這樣是公道?…我今早說用太空包吊,上下蓋是用太空包嗎?這樣算哪種疏失?很多事我都沒在計較,是誰一直在計較我?我現在只是計較一樣,你就有反應,當你們在計較我的時候呢?原告江曉龍:太空包只有L型能裝的進,大哥別鬧了。被告:那請問泥作怎麼吊?用人搬的嗎?原告江曉龍:還是你有來現場?看看。被告:我剛剛才去過,我講這些只是要你去體會被計較的感覺,我不會去扣,扣這些也沒意義。原告江曉龍:坦白說是你先炒魷魚的,別說啥體會了。被告:我不該炒嗎?昨天為了燈包,今天為了便當,早上你們都說沒問題的吧?結果呢?原告江曉龍:剛好怎麼做也達不到你的要求,你另找高人,我們只要血汗錢,就這樣。晚上(於)十樓挑高鷹架外面(施工),也無保險。被告:燈泡工務所有吧。原告江曉龍:願意加班,不幫忙燈泡,要人命。」之事實,有被告提出之手機通訊紀錄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兩造上揭對話中雖稱原告等工作品質不佳,惟均為原告等所否認,被告亦於表示將給付薪資予原告等,原告等亦稱願返還被告之工具設備,益徵原告等並無被告所辯之施工瑕疵及扣留設備未還之情形。此外,被告就其前揭抗辯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等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江曉龍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榮啟6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2年1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