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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小字第 17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78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鄭文忠被 告 汪慧嵐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百分之八十九由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受領,其餘百分之十一由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