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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小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134號原 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訴訟代理人 黃舒羚被 告 黃憲章(原名孟憲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用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