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異 議 人 洪增福相 對 人 陳芊聿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10月3日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0號所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異議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以通知書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02年11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然查無此人,以及於102年11月7日送達於台北郵政81-1236號信箱,有送達證書在卷2份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