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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栗領港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㈠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漯河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證明書等正本;㈢系爭離婚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等正本。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按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雖據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漯河市公證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證明等影本,但未提出上開文件之正本過院,另尚欠缺系爭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等正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