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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O一年度基簡字第九六一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債務人潘進之債權人,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代位債務人辦理坐落新北市○○區○○路○○○ 號4樓房地之移轉登記,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1 年度基簡字第96

1 號卷宗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3 月20日基院義102 司執良字第3739號函暨執行命令影本足憑,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而就上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 年度基簡字第961 號卷宗,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條第2 項之規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