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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賴正義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被 告 黃佳珍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