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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莊簡金花代 理 人 莊全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韋霖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