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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彭誠璋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政良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查閱公司帳冊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