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福享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