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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施錦宗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