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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義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