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潘慶運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汪慧嵐間請求代位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