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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國棟間因102年度補字第49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