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中華北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君璇原告因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