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鳳燕、張鳳玉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