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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林輝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明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