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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仲僑、劉靜譁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