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林福次
林釧曜共 同 李淵聯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祭祀公業林太平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分配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2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 5日內以書狀陳報在本件訴訟之前是否曾向原告林釧曜請求返還所收取之停車費,及有無其他證據得證明原告林釧曜實際收取之停車費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