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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太平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次等間因請求給付價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