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張婉若被 告 賴澐樺即賴麗玲
張宏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關於「建號942、基地坐落基隆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942、基地坐落基隆市○○區○○段○○○○○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