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吳敏郎被 告 莊彩汝
張木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