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軍成(原名賴麒仁)
郭連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奕嘉上列兩造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