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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美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敏玲

簡炎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08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