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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0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日期: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