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呅
李淑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世光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