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潘世光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被 告 王呅被 告 李淑麗上列兩造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件中關於建物門牌:「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