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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號原 告 許慶華訴訟代理人 李逢時被 告 邱萬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 5日內以書狀記載兩造口頭約定之具體內容、請求被告修繕漏水之範圍、分割水錶之方式,繕本逕送被告。

三、原告如聲請訊問證人以證明兩造間有修繕工程及分割水錶之口頭約定,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辦理。

四、原告主張之漏水原因、地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應提出鑑定單位以鑑定本件漏水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