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被 告 賴志偉被 告 簡志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捌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費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先、備位之訴,其目的均在除去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或贈與之債權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7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另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內容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執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96年度執字第70521 號債權憑證,其上記載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賴志偉)於民國94年1 月6 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其中之266,232 元及自96年 3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於94年1 月6 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債權人25萬元,其中之185,753 元及自96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故以上開執行名義所載內容,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 101年9 月10日止,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為688,153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而本院向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函詢取得之登記相關書面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 666,800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可佐,低於前述債權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6,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960 元,尚應補繳2,3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附件:計算式(以下計算,元以下4捨5入):
一、第一筆債權額:⑴利息部分(以本金266,232 元為基礎,自96年3 月7 日起至
101 年9 月10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
1.96年3月7日至96年12月31日(299日):266232×0.0999÷365×299=21787.3(即21,787元)
2.97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4年):266232×0.0999×4=106386.3(即106,386元)
3.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0日(閏年,254日)000000×0.0999÷366×254=18457.7(即18,458元)⑵第一筆總金額為412,863元(含本金266,232元及上開利息)
000000+21787+106386+18458=000000
0、第二筆債權額:⑴利息部分(以本金185,753 元為基礎,自96年4 月7 日起至
101 年9 月10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
1.96年4月7日至96年12月31日(268日)000000×0.0888÷365×268=12111.2(即12,111元)
2.97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4年)000000×0.0888×4=65979.4(即65,979元)
3.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0日(閏年,254日)000000×0.0888÷366×254=11447.2(即11,447元)⑵第二筆總金額為275,290元(含本金185753元及上開利息)
000000+12111+65979+11447=000000
0、債權總額為688,153元
412863+275290=688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