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林宛霖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被 告 宋品蓁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被 告 彭政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原告起訴時將被告「彭政龍」之姓名誤載為「彭政隆」,致先前對被告彭政龍所為之送達程序並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