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被 告 簡哲賢
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簡哲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被 告 簡哲賢
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簡哲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