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被 告 簡哲賢
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簡哲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簡哲賢應就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之遺產為被告全體辦理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二至四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簡哲賢、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簡哲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原僅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遺產,嗣於102年11月12日追加分割如附表二編號5-17、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遺產,並為聲明,㈠被告簡哲賢、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及簡哲仁應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簡紀水連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簡哲賢、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及簡哲仁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簡紀水連之遺產,准予依繼承人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嗣於103年8月1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簡哲賢應就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之遺產為被告全體辦理繼承登記。㈡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二至四分割方法欄所示。就分割遺產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追加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自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存款、投資等(下稱系爭遺產),為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而被告簡哲賢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鈞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為被告簡哲賢之債權人,惟被告簡哲賢迄今仍未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行使分割遺產請求權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原告之債務,且被告簡哲賢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及分割共同物之相關規定,代位被告簡哲賢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㈠被告簡哲賢應就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之遺產為被告全體辦理繼承登記。㈡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二至四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前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簡紀水連之遺產申報狀況核閱無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9月12日財北國稅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遺產稅核定資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其陳述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性質上並非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故繼承人有怠於行使該形成權時,該繼承人之債權人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本件被告簡哲賢為被繼承人簡紀水連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繼承人即被告就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被告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被告簡哲賢自有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之權,惟被告簡哲賢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則原告為被告簡哲賢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簡哲賢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又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且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繼承人簡紀水連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既未經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則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合併請求被告簡哲賢為被告全體辦理繼承登記,應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時,其應繼分為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系爭遺產以原物分配於共有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分割,由被告按如附表五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故本院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依被告應繼承比例分割,尚屬適當。從而,原告依代位及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被告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端典附表一:
┌─────────────────────────┬────┬─────┐│土地座落: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平方公│(公同共有││編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地 號 │地目│尺) │) │├──┼───┼────┼───┼──────┼──┼────┼─────┤│ 1 │南投縣○○○鄉 ○○鄉段│0000-0000 │ 林│1,790.00│0000000分 ││ │ │ │ │ │ │ │之277 │└──┴───┴────┴───┴──────┴──┴────┴─────┘附表二:土地┌─────────────────────────┬────┬─────┬──────┐│土地座落: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平方公│(公同共有│ ││編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地 號 │地目│尺) │) │ │├──┼───┼────┼───┼──────┼──┼────┼─────┼──────┤│ 1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107.00 │100分之45 │左列不動產均│├──┼───┼────┼───┼──────┼──┼────┼─────┤由被告各依如││ 2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257.00 │100分之45 │附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3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210.00 │100分之45 │割為分別共有│├──┼───┼────┼───┼──────┼──┼────┼─────┤ ││ 4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36.00 │100分之45 │ │├──┼───┼────┼───┼──────┼──┼────┼─────┤ ││ 5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139.00 │100分之45 │ │├──┼───┼────┼───┼──────┼──┼────┼─────┤ ││ 6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原│284.00 │100分之45 │ │├──┼───┼────┼───┼──────┼──┼────┼─────┤ ││ 7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原│2.00 │100分之45 │ │├──┼───┼────┼───┼──────┼──┼────┼─────┤ ││ 8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47.00 │100分之45 │ │├──┼───┼────┼───┼──────┼──┼────┼─────┤ ││ 9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1.00 │100分之45 │ │├──┼───┼────┼───┼──────┼──┼────┼─────┤ ││10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30.00 │100分之45 │ │├──┼───┼────┼───┼──────┼──┼────┼─────┤ ││11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695.00 │100分之45 │ │├──┼───┼────┼───┼──────┼──┼────┼─────┤ ││12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254.00 │100分之45 │ │├──┼───┼────┼───┼──────┼──┼────┼─────┤ ││13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106.00 │100分之45 │ │├──┼───┼────┼───┼──────┼──┼────┼─────┤ ││14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建│185.00 │100分之45 │ │├──┼───┼────┼───┼──────┼──┼────┼─────┤ ││15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原│1,087.00│100分之45 │ │├──┼───┼────┼───┼──────┼──┼────┼─────┤ ││16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 原│342.00 │100分之45 │ │├──┼───┼────┼───┼──────┼──┼────┼─────┤ ││17 │南投縣○○○鄉 ○○鄉段│0000-0000 │ 林│1,790.00│0000000分 │ ││ │ │ │ │ │ │ │之277 │ │└──┴───┴────┴───┴──────┴──┴────┴─────┴──────┘附表三:存款┌──┬────┬────────────┬───────────┬──────┐│編號│存款種類│金融機構名稱 │存款餘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活期儲蓄│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1,700,000元及所生孳息 │左列存款均由│├──┼────┼────────────┼───────────┤被告各依如附││2 │活期儲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24,146,299元及所生孳息│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3 │活期儲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58,152元及所生孳息 │。 │├──┼────┼────────────┼───────────┤ ││4 │活期儲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771,056元及所生孳息 │ │├──┼────┼────────────┼───────────┤ ││5 │活期儲蓄│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471,508元及所生孳息 │ │├──┼────┼────────────┼───────────┤ ││6 │活期儲蓄│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17,119元及所生孳息 │ │├──┼────┼────────────┼───────────┤ ││7 │活期儲蓄│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20,348元及所生孳息 │ │└──┴────┴────────────┴───────────┴──────┘附表四:投資┌──┬─────┬────────────┬─────────────┬──────┐│編號│財產種類 │名稱 │數量、核定價額(新臺幣) │分割 │├──┼─────┼────────────┼─────────────┼──────┤│1 │股票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182股(329,653元) │左列投資均由│├──┼─────┼────────────┼─────────────┤被告各依如附││2 │股票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11,415股(78,877元) │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3 │股票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10,987股(183,482元) │。 │├──┼─────┼────────────┼─────────────┤ ││4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6,197股(218,754元) │ │├──┼─────┼────────────┼─────────────┤ ││5 │股票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2,974股(579,937元) │ │├──┼─────┼────────────┼─────────────┤ ││6 │股票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103,301股(1,761,282元) │ │├──┼─────┼────────────┼─────────────┤ ││7 │股票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445股(66,470元) │ │├──┼─────┼────────────┼─────────────┤ ││8 │股票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 │ │ ││ │ │限公司 │95,563股(1,170,646元) │ │├──┼─────┼────────────┼─────────────┤ ││9 │股票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963股(313,077元) │ │├──┼─────┼────────────┼─────────────┤ ││10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205股(5,181,505元) │ │├──┼─────┼────────────┼─────────────┤ ││11 │股票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758股(314,247元) │ │├──┼─────┼────────────┼─────────────┤ ││12 │股票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 │特別股 │2,000股(90,800元) │ │├──┼─────┼────────────┼─────────────┤ ││13 │股票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77股(47,650元) │ │├──┼─────┼────────────┼─────────────┤ ││14 │股票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0元) │ │├──┼─────┼────────────┼─────────────┤ ││15 │其他 │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1張(1,383,000元) │ ││ │ │會員證 │ │ │└──┴─────┴────────────┴─────────────┴──────┘附表五: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簡瓊瑤│5分之1 │├───┼──────┤│簡哲仁│5分之1 │├───┼──────┤│簡哲賢│5分之1 │├───┼──────┤│簡瓊瑩│5分之1 │├───┼──────┤│簡瓊琳│5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