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李詩林即 被 告 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鹿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