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科竹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姜英傑
林忠志林玉霜林凱若林文玲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