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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司簡調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30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裕滄、李韋霖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韋霖就其父李炳煌所遺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李裕滄、李韋霖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