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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司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抗 告 人 許壽山上列抗告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3年 9月1日收受法院通知應於10日內補正之事項,因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因而於103年9月15日遭原法院予以裁定駁回。惟裁定期間非不變期間,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而抗告人業於103年9月15日補正,該補正應屬有效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103年9月15日依通知補正應補正之事項。本院以抗告人未於期限內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有理由。從而,本院於103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