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司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志鴻即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聯前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號裁定前固已准許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聯前公司)清算期間展期至民國103年10月17日,惟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100年11月8日北區國稅淡水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聯前公司欠稅部分,迄尚未處理完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並提出相關函文影本以為釋明。經核與上揭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