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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簡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僖蘚相 對 人 林家宏

林舒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積蓄遭被告林家宏借用未還,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最近

3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結果,聲請人99、100 、101 年度收入各為新臺幣(下同)207,360 元、214,560 元、114,320 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本院審酌聲請人居住於新北市,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1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示,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8,843元,則聲請人之上開收入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堪信為真實。另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