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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志任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賴志偉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及視同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基簡更一字第一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二萬零八百十五元,從而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一千九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日期: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