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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簡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台一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訴訟代理人 曾吉林

張雯媛被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滕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3 年度基簡更一字第3 號請求履行合約之訴民事事件之裁判,應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7 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267號判決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5-03-23